食藥署的公文! 再次證實我們的深度懷疑無誤: 義大利橄欖油可能不止是初榨橄欖油混特級冷壓初榨的問題

接到食藥署的公文! 再次證實我們的深度懷疑無誤: 義大利橄欖油可能不止是初榨橄欖油混特級冷壓初榨的問題。我們看看國際橄欖油協會公佈的統計資料以下照片就可以了解了。

這篇統計資料是義大利歷年的橄欖油(這邊只談第一道冷壓初榨)統計數字。 我們以2010年為例,義大利當年全國生產了43萬噸,進口了5.6萬噸,兩數字相加是義大利全部擁有的數字=48.6萬噸。 但是,當年他們自己國內就消耗了67.5萬噸,這個數字有沒有很奇怪?自己使用消耗數字居然比48.5萬噸還多出 67.5-48.5=19 萬噸?他們還可以出口19.5萬噸,不是更奇怪?多出的19+19.5=38.5萬噸是什麼東西?有沒有覺得很不合理? 再問下一個問題:出口的19.5萬噸妳認為是高品質的橄欖油機率有多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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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啟者 您好:
一、 有關我國媒體於104年11月13日報導義大利次等油品混充乙案,依外媒報導及義大利食品警察機關調查,該國部分品牌市售之「特級初榨橄欖油」,經該國實驗室及專家小組分析,產品僅能列入為「初榨橄欖油」,違反該國食品標示規定,涉及食品詐欺,本署已要求進口商確認,回覆是否輸入義國正在調查之產品,並依食安法規定處置。
二、 本署呼籲輸入業者於輸入相關品牌產品前,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,實施自主管理及源頭管理,確認其產品之成分、品質、衛生安全、食品添加物及標示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,包括說明一之食品詐欺情事,輸入業者亦應妥善查證並要求供應商。
三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項,食品如有攙偽或假冒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。如違反則可依同法第44條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…,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登錄。另依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四、 另依同法第28條,食品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,如違反則可依同法第45條規定,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、 依同法第7條第5項,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如違反則依同法第47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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